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今年以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和溫州市有關工作部署,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出臺了《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若干意見》(瑞政辦〔2022〕29號)。為進一步加大幫助市場主體減負紓困力度,促進經濟穩進提質,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 序號 | 事項 | 對象 | 政策規定 | 政策期限 | 責任單位 | 1 | 增值稅 | 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落實新擴圍的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7個行業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加大退稅資金調度力度,實現應退盡退。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稅務局 | 2 | 房地 兩稅 | 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服務業市場主體、在疫情期間為受困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房產業主2022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依據申請,酌情給予減免房產稅,并按規定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政策。 | - | 市稅務局 | 3 | 土地使用稅 | 資源綜合評價AB類企業 | 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減免,土地等級劃分及年稅額標準延續執行。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稅務局 |
二、進一步加大穩崗政策支持力度 序號 | 事項 | 對象 | 政策規定 | 政策期限 | 責任單位 | 4 | 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 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企業,按單位2022年4月失業保險參保繳費人員每人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留工培訓補助。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 5 | 一次性擴崗補助 | 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2022年1月1日起招用2022年度高校畢業生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可按每人不超過1500元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 6 | 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 | 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個人 | 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陸鐵路運輸等5個特困行業企業和其他國家規定的農副食品加工業等17個擴圍行業困難企業可緩繳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保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同時,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緩繳期延至2022年12月31日;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緩繳期延至2023年3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市發改局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 7 | 失業保險 | 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企業延續實施階段性下調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和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大型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比例從30%提高至50%。 | 實施階段性下調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延期至2023年4月30日;大型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比例政策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
三、進一步加大減費政策支持力度 序號 | 事項 | 對象 | 政策規定 | 政策期限 | 責任單位 | 8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延期 | 工業供地企業 | 臨時調整實施《瑞安市進一步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瑞政發〔2021〕56號)第六條產業項目建設激勵中“項目實施時,全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2022年6月至9月期間工業供地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可以延期至9月底前繳納。 | 截至2022年9月30日 | 市經信局 | 9 | 暫緩實施“畝均論英雄” | 企業 | 暫緩實施“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中C類企業的反向倒逼的差別化用能政策。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經信局 | 10 | 電力接入工程優惠 | 小微企業 | 對低壓小微企業電力接入工程實施優惠政策,對全市用電設備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小微企業采取低壓方式接入電網,計量裝置及以上工程由供電企業投資建設。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發改局 市供電局 | 11 | 水資源費減征 | 非居民用戶 | 除居民用水外,供水企業向用戶收取的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照80%執行。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稱號的用水戶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照64%執行;獲得省級節水標桿企業稱號和國家重點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稱號的用水戶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照40%執行;對同時獲得兩種及兩種以上稱號的企業用水戶,按40%征收,不重復減征。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發改局 市公用集團 | 12 | 降低中小微企業用網成本 | 中小微企業 | 2022年,中小微企業寬帶和專線平均資費再降10%。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發改局 電信瑞安分公司 移動瑞安分公司 聯通瑞安分公司 華數廣電網絡有限公司 | 13 | 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 | 企業(含個體工商戶) | 及時更新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之外不得收費。對中介機構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收費、進出口環節收費、水電氣暖等公用事業收費、商業銀行收費等重點領域加強監管。依托12345熱線、網絡問政平臺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亂收費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 - | *市發改局 市財政局 市市場監管局 | 14 | 欠費不停供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出現生產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用水、用氣欠費不停供政策,用戶需申請辦理欠費不停止供應緩繳期,緩繳期內免收違約金。 | 緩繳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公用集團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15 | 緩繳住房公積金 | 企業 | 對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在與企業職工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按規定申請緩交住房公積金。企業緩繳期滿補繳住房公積金,緩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 緩繳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 公積金管理 瑞安分中心 |
四、進一步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序號 | 事項 | 對象 | 政策規定 | 政策期限 | 責任單位 | 16 | 政策性融資擔保 | 企業(含特定個體工商戶) | 進一步擴大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范圍,擔保范圍擴大至瑞安市域范圍內注冊的企業及經有關程序審核通過的特定個體工商戶群體。 | - | *市國資辦 市金融工作服務中心 | 17 | 匯率 避險 | 外貿企業(包括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 對外貿企業首次辦理匯率避險產品實行政府獎勵,納入原“風險補償基金”。按避險產品履約金額每1美元0.5分人民幣的比例給予政府補助,單戶不超過3萬元。同時,將匯率避險增信服務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扶持政策范圍,將政策適用對象拓展至個體工商戶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我市外貿企業匯率避險提供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且免收擔保費的,按照不超過1%擔保費給予費用補貼(計算基數為擔保保函額度)。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人行瑞安市支行 市金融工作服務中心 | 18 | 降低應急轉貸費用 | 企業 | 切實發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的作用,為暫時困難企業提供轉貸支持,重點支持受疫情影響困難企業“過橋”轉貸,實行即辦制,2022年7月-12月期間轉貸費用按同期LPR下浮20%。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經信局 | 19 | “先租后讓”融資 | “先租后讓”供地企業 | 探索“先租后讓”項目融資模式,強化政府支持,制定出臺政策,幫助解決“先租后讓”供地企業缺乏貸款抵押物的問題。 | - | *市金融工作服務中心 市經信局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20 | 住房領域金融服務 | 房地產企業、個人 | 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房地產項目融資服務,滿足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 *人行瑞安市支行 銀保監瑞安監管組 市住建局 |
五、進一步加大穩定外貿力度 序號 | 事項 | 對象 | 政策規定 | 政策期限 | 責任單位 | 21 | “代參展” | 外向型企業 | 鼓勵企業以“代參展”模式參展。對企業以“代參展”模式參加我市支持類境外展會的,視同為境外線下展,參照我市開放型經濟政策展會補助標準予以支持,已享受省級政策補助的不再重復享受。依據省“代參展”項目目錄,出臺瑞安市重點“代參展”重點展會目錄,對重點類展會支持標準外的剩余部分給予展位費最高30%的政策支持。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商務局 | 22 | 出口信用保險 | 外向型企業 | 進一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將上年度出口500萬美元以下企業納入全市出口信用政府聯保平臺,對參保企業的保費予以全額補助。企業投保出口(投資)信用保險的,給予保費50%的補助,其中涉美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給予80%的補助,單個企業補貼不超過 150萬元。 |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市商務局 |
六、進一步加大企業培育力度 序號 | 事項 | 對象 | 政策規定 | 政策期限 | 責任單位 | 23 | 科技創新券支持 | 企業 | 鼓勵我市企業充分利用創新載體的科技資源開展檢驗檢測、合作研發、委托開發、研發設計等研發活動和科技創新。2022年度,高新技術企業每家企業申領額度提高到最高20萬元,其他企業申領額度提高到最高10萬元。企業使用科技創新券,開展檢驗檢測、科技查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重新認定)專項審計服務等研發活動,給予全額抵用,單筆最高不超過5萬元;開展合作研發、委托開發、研發設計等其他研發活動,最高可抵用50%的技術服務費。按瑞政發〔2021〕55號政策申請的獎補項目已在兌現執行過程中的,按原政策執行。 |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科技局 | 24 | 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補助 | 企業 | 2021年2月10日(含)后核準、備案的智能化(技術)改造項目,對其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實際投資額在原有補助基礎上再增加5%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經信局 市財政局 | 25 | 中小企業梯度培育 | 企業 | 支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對獲評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在當年畝均論英雄綜合效益評價中,不列為C、D類,并優先推薦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對獲評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定額獎勵10萬元,并優先推薦省隱形冠軍企業或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評選。對獲評省隱形冠軍的企業,定額獎勵50萬元,并優先推薦國家級裝精特新小巨人評選。對獲評國家級裝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定額獎勵100萬元。以上定額獎勵地方綜合貢獻總量控制延至兩年。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經信局 市財政局 |
七、進一步加大企業服務力度 序號 | 事項 | 對象 | 政策規定 | 政策期限 | 責任單位 | 26 | 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 | 企業 | 建立辦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投訴件“綠色通道”,推動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無分歧欠款立即清償,建立有分歧欠款限期跟蹤清償制度,及時快處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舉報。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經信局 市財政局 | 27 | 助企紓困幫扶 | 企業 | 啟動新一輪“千名干部進千企”助企行動,設立34個服務小組開展組團式幫扶。實現全市規上工業企業、“增資擴產”項目助企服務全覆蓋,對領軍型和高成長型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產業鏈供應鏈上的關鍵企業,落實“一對一”助企服務,研究“一企一策”針對性幫扶措施,加大紓困解難力度。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兩個健康辦 | 28 | 信用 修復 | 企業 | 實行企業信用修復“線上辦理”機制。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企業指導支持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申請信用修復,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解除信用約束措施;對企業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及各級地方信用網站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支持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在線申請修復。 | - | *市發改局 市市場監管局 市有關單位 |
八、進一步加大政策兌現力度 序號 | 事項 | 對象 | 政策規定 | 政策期限 | 責任單位 | 29 | 加快產業政策兌現 | 企業、個人 | 全面優化產業政策業務流程,深化應用溫州市惠企政策兌現平臺,做到獎補應上線盡上線;探索推廣資格定補類政策“免申即享”;爭取半年度應兌現政策60%兌現,全年100%兌現。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財政局 | 30 | 總量控制延期 | 企業 | 2022年,企業在享受上市掛牌獎勵、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獎勵、企業小升規獎勵、服務業限下轉限上(規下轉規上)獎勵、企業研發機構培育補助政策時,超出企業上年地方綜合貢獻總量控制上限部分,可在次年度的地方綜合貢獻總量內予以繼續兌現,仍有超出不予補助。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市財政局 |
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 則
1.適用對象。本政策所指享受獎補的企業為申報時注冊地和財政收入在瑞安市域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除政策另有規定外。“以上”均包含本數。 2.政策銜接。除另有規定外,《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進一步幫助市場主體紓困解難的若干意見》(瑞政辦〔2022〕29號)繼續有效。同時,全面遵照執行《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助力個體工商戶紓困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溫政辦〔2022〕47號),不再另行出臺文件。 3.資金安排。本政策獎補資金原則上適用統一的產業政策獎補資金兌現管理辦法,分類納入溫州市惠企直通車平臺,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如與中央、省、溫州出臺相關支持政策以及我市現有政策對同一企業(項目)獎勵出現重合時,按照不重復享受、就高原則執行。“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C、D類企業、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企業均不享受資金獎補政策。本政策的獎補項目不納入總量控制。 4.執行效力。本政策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已在文本中明確,具體申報指南由相關部門在上級配套出臺后7天內制定并發布。本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政策直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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