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008003004/2022-223297 | 主題分類 | 其他 |
文號 | 瑞政辦〔2022〕63號 | 發布機構 | 瑞安市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有效性 | 有效 |
統一編號 | CRAD01-2022-0008 | ? | ? |
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瑞安市節水載體創建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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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瑞安市節水載體創建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瑞安市節水載體創建獎勵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節水優先治水思路,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高效利用,充分調動全社會節約用水的積極性,深入推進節水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水資源條例》、《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溫州市節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溫政辦〔2020〕77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對在我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行動等工作中獲得國家、省、溫州和瑞安各類節水載體命名的公共機構、企業、小區、酒店、校園等單位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二、獎勵對象 (一)國家級“水效領跑者”; (二)浙江省節水標桿單位(企業、小區、酒店、校園); (三)浙江省節水型居民小區(單位); (四)浙江省節水型企業; (五)溫州市節水型企業; (六)瑞安市節水型居民小區; (七)瑞安市公共機構節水型單位。 三、獎勵標準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公立學校和公立醫院)等公共機構創成“瑞安市公共機構節水型單位”的給予命名。 (二)學校和醫院創成“浙江省節水型單位”的獎勵6萬元,學校創成“浙江省節水標桿校園”的獎勵6萬元,財政全額補助的公立學校除外。 (三)居民小區創成“瑞安市節水型居民小區”的給予命名;創成“浙江省節水型居民小區”的獎勵6萬元,創成“浙江省節水標桿小區”的獎勵6萬元;居民小區節水載體獎勵資金按誰申報誰受益進行獎勵。 (四)酒店(賓館)床位在100個及以上創成“浙江省節水型單位”的獎勵6萬元,床位在100個以下50個以上(含50個) 創成“浙江省節水型單位”的獎勵4萬元,創成“浙江省節水標桿酒店”的獎勵8萬元。 (五)企業創成“溫州市節水型企業”或“浙江省節水型企業”的由市經信局按現行有關規定和程序給予獎勵。企業創成“浙江省節水標桿企業”的獎勵10萬元;創成國家級“水效領跑者”的獎勵20萬元。 (六)同時創成兩個及以上節水載體稱號的,可分別按照相應節水載體稱號獎勵標準享受獎勵補助資金。 四、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2年內無違法取用水情形。 (二)申報“浙江省節水標桿企業”和國家級“水效領跑者”獎勵的企業,畝產效益評價應在C類企業以上(不含C類)。 (三)2020年1月1日以來獲得相關節水載體命名。 五、資金管理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公立學校)節水載體創建費用由本單位年度預算資金解決。 (二)獎勵資金來源為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節水管理資金和上級節水補助資金。 (三)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處理,同時追回已撥付的獎勵資金。 六、實施程序 (一)申請獎勵的對象需填寫《瑞安市節水載體創建獎勵資金申請表》,并提供節水載體命名文件,向主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 (二)獎勵申請經相關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市水利局(節水辦)進行審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其中,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浙江省節水型居民小區(單位)”、“浙江省節水標桿小區”獎勵申請初審,市經信局負責“浙江省節水標桿企業”、國家級“水效領跑者”企業獎勵初審,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星級酒店“浙江省節水標桿酒店”獎勵初審,市商務局負責非星級酒店(賓館)“浙江省節水標桿酒店”獎勵初審,市教育局負責“浙江省節水標桿校園”獎勵初審;市水利局(節水辦)負責獎勵資金項目的匯總,編報年度預算;市財政局負責對獎勵資金進行審核,落實年度預算安排,并加強資金檢查。 (三)對公示無異議的獎勵申報項目,市財政局與市水利局(節水辦)及時撥付資金。 七、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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