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1008003004016/2022-227350 | 主題分類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文號 | 瑞農〔2022〕139號 | 發布機構 | 市農業農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6 | 有效性 | 有效 |
統一編號 | CRAD65-2022-0005 | ? | ? |
關于印發《瑞安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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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管理,瑞安市農業農村局研究制定了《瑞安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瑞安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9月6日 瑞安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管理,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溫州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試行)》《瑞安市村級財務管理規定(修訂)》等有關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收益分配原則 (一)效益優先。集體經濟收益要優先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依據當年收益情況,合理確定分配額度和各項支出比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同意或由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以下簡稱“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集體經濟年收益可以主要用于集體公共積累和發展集體經濟,不向成員進行收益分配。收益較多年份應控制分配額度,并結轉下年使用。 (二)成員受益。在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同時兼顧成員(股東)合法權益,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開展收益分配,讓成員共享發展成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予以分紅:可分配收益達50萬元以上的、戶均可分配收益達500元以上的、村集體經營性收入持續穩定的。 (三)量力而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根據當年的經營收益情況合理確定分紅比例,嚴禁超支或透支分紅,嚴禁舉債分配,嚴禁借機私分集體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分紅:本年可分配收益在25萬元以下的、戶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年補助收入占總收入50%以上的。 (四)按股分紅。在年度收益分配時,應嚴格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股份份額)進行分配,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五)程序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案應報鄉鎮(街道)審核后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主動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開,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監督。 二、收益分配范圍和優先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等按規定可以納入收益分配的收入,在扣除當年的經營管理成本等各項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明確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國家和村屬企業或集體資產轉讓所得、外單位及個人捐助贊助、留用地指標折算的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款項不得列入當年收益分配。 集體經濟收入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記賬,預收收入應按年度分攤核算,不得在當年度進行分配。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體資產承包、出租等收入不宜一次性分配,須分攤到各個受益年度。 收益分配的優先序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可分配收益,應按照“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福利費—向成員分配—其他分配”的順序進行分配。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和集體公益事業,優先用于發展前景好、輻射帶動強的產業項目,興建成員集體受益的福利性設施設備。提取比例和數額由集體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提取公積公益金比例不得少于30%,可分配收益未達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定的最低分配限額的,可以全部轉為公積公益金。 (二)提取福利費。福利費主要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五保戶、困難戶、成員因公傷亡的醫療費及撫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費堅持先提后用的原則,福利費的使用應當嚴格限制在提取數額內,且不能直接用于減免水電費、物業費等應由成員個人支付的生活性費用。當年因虧損不能提取應付福利費及賬面福利費積累為紅數(負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不得發放成員福利。 (三)向成員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在繳納國家稅金、提取公共積累后,經成員(代表)會議確定,鄉鎮(街道)審核同意后,可按股權設置方案進行分配。 (四)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項,包括用于對成員投資建設的公共農業設施、發展村集體經濟的主導產業進行補貼和對村級集體經濟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等。其中對村級集體經濟有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要嚴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集體經營收益增量的10%;獎勵方案要經成員(代表)會議通過、鄉鎮(街道)審核同意。 三、收益分配程序 (一)財務核算。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嚴禁費用長期掛賬不予列支或者在一個年度集中處理,惡意提高集體經營性收益。 (二)制定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管會核實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并根據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社監會根據財務制度審核該初步方案。 (三)審議公示。經社管會提議、“三會一社”(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商議分配初步方案,社管會將收益分配方案向本社成員公示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15日。社管會根據公開征求的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報鄉鎮(街道)審核。 社管會將鄉鎮(街道)審核后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會議決議,并形成書面決定(須經本社應到會成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決議需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四)方案實施。在方案公示無異議或異議核實不成立后,制作收益分配表,按收益分配方案進行收益分配,成員或成員代表簽字確認。實施結果需要在村務公開欄公布,公布內容保留15天以上。 (五)結果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收益分配方案、會議決議、收益分配情況等書面材料上報鄉鎮(街道)備案。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導、監管,不斷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辦法;要加強收益分配管理審核,確保公積公益金使用審批嚴格、福利費使用計劃合理,成員的收益分配權得到充分保障;防止“變現”和變相私分集體資產,杜絕舉債和突擊發放福利和分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中出現的情況及時進行會商解決。 (二)強化工作監管。各鄉鎮(街道)要切實履行村集體“三資”監管的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工作措施,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范財務管理,加強對會計核算和收益分配等工作的培訓和監督。 (三)強化主體責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應進一步健全內部機制,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明確公積公益金提取、福利費提取、民主議事機制等重要事項;建立健全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定期公開財務收支情況。社監會應對本集體的收支情況進行內部審核監督,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進行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本集體成員(代表)會議和鄉鎮(街道)報告。 附件:××年度××股份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申報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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